問責條例釋義 | 問責對象提出申訴、黨組織辦理申訴有何規(guī)定? |
時間:2021-12-22 15:21 作者:紀檢監(jiān)察 |
問責條例釋義 | 問責對象提出申訴、黨組織辦理申訴有何規(guī)定?編者按:2019年8月25日,中共中央正式印發(fā)修訂后的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問責條例》。此次修訂的《條例》,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,把做到 “兩個維護”作為根本政治要求,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,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、負責守責盡責,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,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。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《條例》,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法規(guī)室編寫了《〈中國共產(chǎn)黨問責條例〉釋義》,對《條例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。本網(wǎng)陸續(xù)推出釋義內容,敬請關注。 第二十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,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。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后,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,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、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。 申訴期間,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(zhí)行。
【釋義】 本條是關于問責對象提出申訴、黨組織辦理申訴的規(guī)定。 申訴是黨員的一項權利。黨章規(guī)定,黨員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、申訴和控告,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復?!吨袊伯a(chǎn)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》規(guī)定,黨員有黨內申訴權,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、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、審查結論不服的,有權按照規(guī)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、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。問責決定涉及被問責對象重大權利義務,從權利保障的角度看,理應規(guī)定相應救濟渠道。本條與黨章規(guī)定的精神一致,明確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,可以提出申訴。 本條分為兩款。第一款對問責申訴的基本程序、受理主體、時限作出了具體規(guī)定。 本款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。第一,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,可以提出申訴。提出申訴的時間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,申訴形式是書面申訴。需要指出的是,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,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申訴。第二,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處理申訴的時限、方式等。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處理申訴的時限是在接到書面申訴后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,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、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。黨組織提出申訴的,告知黨組織;黨的領導干部提出申訴的,告知本人及其所在黨組織。本規(guī)定與《條例》第十三條問責決定作出后的宣布范圍一致。 需要強調的是,本規(guī)定適用于黨紀處分、處理以外的問責決定的申訴。對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,應當履行紀律處分的申訴程序?!吨袊伯a(chǎn)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》對不服黨紀處分的申訴作出了明確規(guī)定。第一,黨員、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,可以提出申訴,由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。原批準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(jīng)撤銷的,由申訴人現(xiàn)在的相當于原批準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。第二,對黨員、黨組織的申訴,需要復議、復查的,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不需要復議、復查的,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,做好工作。第三,經(jīng)過復議、復查,如果原結論或處理決定是正確的,應作出維持原結論或處理的決定;需要改變原結論或處理決定的,應作出新的處理決定。第四,申訴人如果對復議、復查結論仍然不服,由批準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復議、復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,一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。另外,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》也對申訴作出了規(guī)定,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、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、審查結論不服的,有權按照規(guī)定程序逐級向本人所在黨組織、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。 對于需要作出政務處分的,根據(jù)《條例》第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由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通報相關單位,相關單位及時作出政務處分決定,并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。如果對政務處分不服,應當按照《監(jiān)察法》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申請復審復核。如果由任免機關、單位依法給予處分的,其申訴程序則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。 第二款規(guī)定,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(zhí)行。 問責決定一經(jīng)作出,即具有效力,就應當執(zhí)行。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(zhí)行,是維護問責工作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必然要求。這一點與對黨紀處分、政務處分、司法機關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的申訴一樣,申訴期間都不影響執(zhí)行。同時,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(zhí)行,也不影響對問責對象合法權益的保護?!稐l例》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發(fā)現(xiàn)問責決定不恰當,或者有其他不應當問責、不精準問責情況的,應當及時予以糾正。(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法規(guī)室編寫、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《〈中國共產(chǎn)黨問責條例〉釋義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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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徐州開放大學紀委 |